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借款过程已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预先
后因施工过程中,工程
借款罗枥
借款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借款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2017年1月18日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且形式种类繁多,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2016年8月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不符合情理。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故此,
期间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是承包方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理由不充分,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遂起诉到法院。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最终,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
法官表示 ,被告质证过程中 ,
2018年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判决后,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工程完工后,